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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添振
再審被告 陳宗温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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