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3,沙小,23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23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家慶
吳春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欣明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指定民國104年10月22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由本院簡易庭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惟訴訟進行中,被告提起反訴,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

是本件訴訟顯非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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