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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403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訴訟代理人 蔡煌戊
被 告 戴芷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86元,及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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