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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434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煌戊
被 告 林隆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5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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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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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24,878元│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 17.99%│
├──┼──────┼───────────┼────┤
│ 二 │ 21,685元│ 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 │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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