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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196號
原 告 陳鳳秋
訴訟代理人 鄭福安
被 告 鍾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 律師
被 告 陳晉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1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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