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小,448,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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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448號
原 告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秋煉
被 告 楊維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68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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