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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4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東信
楊陳阿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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