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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反訴原告 洋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葳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麗芳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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