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小,131,2015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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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131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薛壹元
相對人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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