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小,31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原告與被告江敏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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