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237,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招治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查本件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不服,應陳報被上訴人應比原判決多返還臺中市○○區○○路000地號(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概略面積,乘上系爭土地最新公告現值為上訴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暫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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