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484,201609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84號
上訴人 陳鈞澤即台達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