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補,42,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42號
原 告 陳東慶
原告與被告穩速德精密油壓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643元「計算式:106,178元(原告陳報遷讓房屋部分)+459,465元(被告積欠電費部分)=565,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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