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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郭瑞炎
訴訟代理人 郭瑞河
被 告 洪昆再
洪志俊
共 同 洪昆仲
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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