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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58號
原 告 江米耶
被 告 吳旻穗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以106年度沙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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