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蔡怡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金等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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