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0號
原 告 蔡晨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婌媜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被告吳婌媜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