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11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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