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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蔡永信即宏信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5日16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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