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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40號
原 告 陶螢緹
被 告 黃世孟
訴訟代理人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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