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童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軒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