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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9號
原 告 世旺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達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歡有限公司等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承租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巷0號(下稱A房屋)之世旺鐵工廠內肆格由西向東部分約占系爭房屋若干比例(下稱甲部分)?
二、提出承租物即系爭房屋前面空地土地(下稱B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約占B土地若干比例(下稱乙部分)?
三、提出承租物即系爭房屋後面獨立房(下稱丙房屋)最近課稅現值,如無課稅現值,陳報丙房屋現值?
四、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應依甲部分乘以A房屋106年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641000元+乙部分乘以B土地106年公告現值+丙房屋現值+150萬元(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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