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慧玲、郭英檻、郭英義、郭秋霞、郭碧、郭玉瀅、郭秋香、郭素月等人間因107年度沙簡字第36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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