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3號
原 告 碁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姮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宅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