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小,109,2019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