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小,14,201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永豪
被 告 李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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