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小,180,2018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王永順即王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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