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救,3,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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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唐仲咸
代 理 人 賴協成律師
相 對 人 白雪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具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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