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劉錦墩
原 告 劉遠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書帆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 之3AA室
被 告 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劉育誠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被 告 劉郁鑫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
0號
被 告 劉紘志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被 告 劉奕松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富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
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告原追加之備位聲明部分,其中追加被告劉祿、劉林秀、劉連,暨原告備位聲明所述編號T、面積20平方公尺部分,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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