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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原 告 楊献欽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複代理人 邱東泉律師
被 告 楊献宗
楊献堂
楊献碧
張美足
楊婉琳
楊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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