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簡,447,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47號
原 告 李彩蓉
訴訟代理人 賴羿華
被 告 羅秀玉
被 告 蔡妮珈
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訴訟就兩造爭執系爭房屋(臺中市○○區○○路0段0巷0號)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疑義,原告提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為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故再開本件訴訟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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