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尤玲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陣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所列共有人卓阮絹、卓宗銘均已死亡,所列共有人陳月裡、蔡東義均因其配偶先於其配偶之被繼承人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配偶並非繼承人,當非本件共有人,此所列4位共有人是否撤回?
二、原共有人卓黃網、卓晉爵均各有應有部分,其繼承人並不相同,就其繼承登記,應分別為適當之聲明及陳述,並依所列共有人清冊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