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7,沙補,26,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陳坤林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朱國宏、吳振揚等人間請求確認租賃
契約無效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00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函附該房屋之課稅明細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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