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32,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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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32號
原 告 張言名

被 告 楊茆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2日23時36分,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與被告協議購買線上遊戲虛寶,原告使用網路ATM轉帳方式匯款給被告的郵局帳戶1,000元,並透過LINE告知交易成功。

但原告誤於107年9月22日23時38分使用合作金庫網路ATM轉帳方式另匯款2萬元入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交易明細表為證,當下原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告轉錯金額,請被告確認後幫忙轉回,被告也答應目前正在上班,當天早上下班後會處理,但在早上問被告時,發現LINE已被被告封鎖。

原告於107年9月25日早上到合作金庫列印明細,確認此款項已轉出,接著到中華郵政告知行員此款項轉錯,中華郵政也確認對方不久後即將款項領出,且中華郵政也一直聯繫不到被告。

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綜合存款未登摺交易清單、明細表、對話記錄等為證,且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被告客戶基本資料存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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