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8,沙小,236,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關於被告部分,並未記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足資特定身分之年籍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此部分之訴即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