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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被上訴人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上 訴 人 友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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