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665,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6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康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鄰○○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