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424,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42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李俊良
被 告 阮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11元,及其中新臺幣34,578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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