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小,953,2020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9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兼送達代收 室

被 告 李宇航即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6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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