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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57號
原 告 李婕庭
一、原告與被告陳彥君、黃靜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原告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2人各給付原告30萬元,合計60萬元,原告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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