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簡,67,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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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張雪卿
即 原 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為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109年6月23日寄一封書信到院,依其內容難以確認原告該書信內容是否有要提起上訴之意,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當庭詢問原告,其陳稱:「((提示本院109年6月23日收狀之書信)此書信的內容意思是否是要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交給老天吧。」

等語,致原告上開書信內容是否有提起上訴之意,仍欠明確。

茲為維護原告訴訟權益,並再說明如下:如原告上開書信內容具有提起上訴之意,則請依本裁定後述第二、三項所載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

如原告上開書信內容並無提起上訴之意,則原告可無須依本裁定補繳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狀繕本,惟本院仍將以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上訴,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應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提出上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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