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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登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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