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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朱俊男
訴訟代理人 朱慶龍
被 告 紀振偉
林權益
張家偉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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