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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吳昆霖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吳璧鍾
吳岫青
吳東華
吳廣橋
吳墩欽
黃兆熹
黃雯娟
蔡清山
蔡清元
蔡菁卉
吳淑梅
馬吳玉茹
吳京茹
吳三慶
吳三朝
吳三富
吳三為
林阿煌
林麗雲
吳錦
吳梅
張吳也
吳綢
吳烏甜
吳腰
沈添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耀發
被 告 吳切
吳美
吳網
紀尚佑
紀君燕
吳嬌梅
吳宗賢
曾吳貴雲
吳進生
吳進長
吳珠
陳游白
陳游嚴
黃意婷
陳昱均
陳巧臻
楊世棟
楊立竹
楊欣雨
楊晴雯
陳月紅
吳瑞華
吳淑華
吳淑靜
吳明珊
吳進松
吳進益
白翠娟
吳明澤
吳東祐
陳慧誼
陳鈴誼
吳笑
何成宗
何全興
何嘉峻
顏文星
顏玉霜
何寶猜
何寶釵
何貞瑋
吳海
吳樹根
吳𢙨
吳麗珠
吳麗花
吳詩蒕
吳雅玲
吳岱璇
吳清路
吳乖
吳罕
胡俊茂
胡俊財
胡美光
胡美英
胡美珍
吳綉鳳
何吳秀滿
吳秀蓮
吳江波
陳吳棉
吳江鎮
吳明源
吳明楓
吳明瑞
吳佳玲
吳昌
吳煙
何吳邁
吳勤
吳月麗
吳江塗
吳湖
吳江桐
陳吳花
吳不
吳蔡豆
吳江焜
吳正
吳江福
吳長
劉吳瑾
吳埤
吳四通
陳吳遷
張羅守
張國柱
胡素萍
張文勇
張文鐘
張芳怡
張國萍
張國勝
張月娥
張月美
張國瑩
張國彬
張國豐
張國茂
張碧秀
張美雲
張惠蓉
張美智
張玉妃
張國安
張國雄
張錦鳳
張錦葉
張錦華
張明章
張明煌
張朝淵
陳文松
陳文興
陳素香
陳素里
陳素貞
陳麗卿
張秀玉
王文傳
王美麗
王淑惠
王秀月
王淑絹
王淑宜
王洪玉愛
王文宏
王文亮
王風
孫王梅玉
王美紫
吳西彥
吳麗月
吳啟川
許素綢
吳奕成
吳明昌
吳灑涓
吳淑如
王吳𦠜
陳進財
陳德勝
陳國楨
吳春美
吳綉霞
吳心
洪志龍
陳來好
洪葉淑雲
吳清華
吳其各
吳聰偉
吳品原即吳聰孟
王盆
江衍茂
江靜芳(遷出國外)
江靜蓉
江靜芬
江靜子
江靜蕙
吳聰明
吳聰禮
吳金井
吳正道
吳正壽
吳子文
吳澤
吳連馨
吳鴻章
陳秀月
吳明發
吳侑霖
陳素碧
阮吳素琴
吳義修
吳素卿
吳素真
吳世賢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蔡燈洋(遷出國外)
蔡美穗(遷出國外)
陳吳月雀
陳葉罕
唐逸文
唐怡德
唐允中
唐琴妮
葉淑媛
葉國璋
葉國泰
葉寶媛
葉桂枝
徐葉桂花
葉國力
陳黃照
魏葉月治
許葉寶
陳苹茹
吳柏諺即吳柏彥
吳富昇
林蓮池
吳煙木
吳敏順
吳敏富
吳金敏
吳金香
吳柏榕
陳惠萍
吳世欽
吳雅芳
吳惠描
吳水金
蔡明男
蔡宜芳
蔡宜純
高秀鸞
吳明河
吳振坤
吳振南
吳振炎
吳振丁
吳江水
王罔市
王泉
陳麗花
陳國龍
陳秀玉
陳秀珠
陳秀梅
陳白東
張登榮
張明裕
陳怡婷
陳信翔
李秀金
陳吳朱
吳清國
吳麗珍
王慶煌
吳富雄
吳明忠
吳明輝
吳明衍
徐淑芳
徐民哲
徐民偉
吳宗漢
吳美華
陳林秀美
葉育銓
吳炮
陳麗華
陳重智
陳小娟
吳宏哲
吳志宏
吳紡
吳文章
吳文樟
吳建騰
吳正三
陳吳秀玉
吳侑珊
吳明松
吳佳萍
吳姿葶
李來當
陳淑瑟
陳再生
陳再
陳淑梅
陳淑眞
陳淑姿
何錫泉
何豊意
張煥發
張聰明
張福源
張瑛真
吳峻銘
吳孝修
林雯雯
吳建來
吳健福
吳明峯
吳志鴻
吳聰吉
吳聰鴻
黃吳福絹
吳鳳兒
吳坤正
吳麗卿
吳進益
吳家豪
吳奇鴻
吳建成
吳明祐
徐麗華
吳婷柔
吳志立
吳献修
吳瑞淑
吳菁菁
吳靜儀
吳家豪
吳靜婷
柯松秀
吳婷君
吳憶如
吳依屏
吳吉雄
吳秀蘭
吳佰荏
吳孟宗
吳孟松
吳若婷
吳國生
吳金城
吳雀芬
陳吳秀琴
林寶玉
吳中宸
吳奇益
吳奇鴻
吳國顯
吳江發
吳紳農
吳媛淳
吳騰耀
吳朝嘉
林碧霞
林炳松
林炳州
曹永全
曹瑋玲
曹維峻
林碧梅
吳清松
吳文松
吳玉菁
吳玉珊
吳玉眉
吳陳玉認
吳阿蘇
吳麗枝
吳燕冬
吳燕能
吳志輝
陳桂蘭
陳財居
陳麗芬
蔡世訓
蔡世彬
陳瓊瑤
陳行助
吳慧君
吳明哲
陳宏瑋
陳子騏
楊以琳
陳培虹
陳駿憲
陳家綺
吳香
李吳較額
吳月娥
吳依蘋
廖金姬(吳洙萍之繼承人)
吳漢陽(吳洙萍之繼承人)
吳映泓(吳洙萍之繼承人)
吳依蘋(吳政冠之繼承人)
吳碩彥(吳政冠之繼承人)
吳銘倫(吳廣文之繼承人)
吳曉琪(吳廣文之繼承人)
黃兆熹(黃耀西之繼承人)
黃雯娟(黃耀西之繼承人)
顏愛中(葉彩鳳之繼承人)
黃鴻榮(葉彩鳳之繼承人)
黃鴻濱(葉彩鳳之繼承人)
徐民哲(徐錦安之繼承人)
徐淑芳(徐錦安之繼承人)
徐民偉(徐錦安之繼承人)
吳楊雪(吳過之繼承人)
吳啓文(吳過之繼承人)
吳鳳(吳過之繼承人)
吳麗珍(吳過之繼承人)
吳美暖(吳過之繼承人)
余芯羽(吳過之繼承人)
余祐維(吳過之繼承人)
王淑真(陳百樂之繼承人)
吳柏龍(吳清文之繼承人)
吳凱婷(吳進烈之繼承人)
吳政廷(吳進烈之繼承人)
江衍茂(江支琁之繼承人)
江靜芳(江支琁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江靜蓉(江支琁之繼承人)
江靜芬(江支琁之繼承人)
江靜子(江支琁之繼承人)
江靜蕙(江支琁之繼承人)
李建侯(吳碧玉之繼承人)
李位彬(吳碧玉之繼承人)
李文君(吳碧玉之繼承人)
李淑珍(吳昭松之繼承人)
吳麗冠(吳昭松之繼承人)
吳柏霖(吳昭松之繼承人)
吳峻嘉(吳昭松之繼承人)
吳信輝(吳昭松之繼承人)
吳麗琴(吳昭松之繼承人)
顏嘉明(顏文洲之繼承人)
顏妙雲(顏文洲之繼承人)
王鳳鶯(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冠霆(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江政(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麗惠(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麗娟(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麗眞(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麗珍(吳連三之繼承人)
吳秀暖(吳連三之繼承人)
李賴來雪(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瑞忠(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雅珍(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雅惠(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小端(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阿淑(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素瀅(李萬來之繼承人)
李宜臻(李萬來之繼承人)
蔡培(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錦岳(蔡吳娥之繼承人)
陳鎮泓(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秀貞(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玉青(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玉玟(蔡吳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之110年度沙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第39頁附表備註欄記載「已辦理繼承登記」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原告即聲請人所述事項,係本院審理判斷之結果,並非誤寫、誤算,本院並於主文欄第13點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且於事實及理由欄四之(一)(即判決書第24頁第13行至第16行)說明理由,故本院112年1月19日所為110年度沙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此部分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原告即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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