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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79號
被 告 蔡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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