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小,71,2022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鄭啓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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