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簡,630,2023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30號
原 告 張哲豪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佑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3,780元,並繳納裁判費11,296元,惟原告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528,596元,應繳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296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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