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簡,682,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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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682號
原 告 周琇媚



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被 告 林鴻儒

黃國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勳
被 告 林川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寶

被 告 江仁凱

張博瑜



江云婷

林筱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孟振

被 告 楊能杰

楊士昌

楊士協

何水錦

楊詔裕

楊婷鈞


楊于靚

黃昶榕

高孟君

陳冠廷

黃菘豐

徐芷苹

余元仁
莊主凡

林建松

陳智龍

劉昭勛


林炫佑



張技政

楊豐丞

楊婉婷



陳健忠

黃中興

陳照欣

林育光



徐桂櫻
陳昱翔

陳芷涵

吳國豪

黃麒羽
廖昱翔

陳柏宏

林宗璟

袁至平

陳敏

林詮勝

林麗珍

林明哲

陳采辰

前列江仁凱、張博瑜、江云婷、楊能杰、楊士昌、楊士協、何水錦、楊詔裕、楊婷鈞、楊于靚、黃昶榕、高孟君、陳冠廷、黃菘豐、徐芷苹、余元仁、莊主凡、林建松、陳智龍、劉昭勛、楊豐丞、楊婉婷、陳健忠、陳照欣、林育光、徐桂櫻、陳昱翔、陳芷涵、黃麒羽、廖昱翔、陳柏宏、林宗璟、林麗珍、林明哲、陳采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銘宗

被 告 陳秀緞

陳為深

洪雅鈴

張晏瑜

張伊竣

陳貞蓉

被告兼上列江仁凱、張博瑜、江云婷、楊能杰、楊士昌、楊士協、何水錦、楊詔裕、楊婷鈞、楊于靚、黃昶榕、高孟君、陳冠廷、黃菘豐、徐芷苹、余元仁、莊主凡、林建松、陳智龍、劉昭勛、楊豐丞、楊婉婷、陳健忠、陳照欣、林育光、徐桂櫻、陳昱翔、陳芷涵、黃麒羽、陳柏宏、林宗璟、林麗珍、林明哲、陳采辰、陳貞蓉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梅香

被 告 張豈禎


陳韋廷

黃朝崇



張顥嚲

姚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江仁凱、張博瑜、江云婷、楊能杰、楊士昌、楊士協、何水錦、楊詔裕、楊婷鈞、楊于靚、黃昶榕、高孟君、陳冠廷、黃菘豐、徐芷苹、余元仁、莊主凡、林建松、陳智龍、劉昭勛、楊豐丞、楊婉婷、陳健忠、陳照欣、林育光、徐桂櫻、陳昱翔、陳芷涵、黃麒羽、廖昱翔、陳柏宏、林宗璟、林麗珍、林明哲、陳采辰(以上共同訴訟代理人廖銘宗)、江仁凱、張博瑜、江云婷、楊能杰、楊士昌、楊士協、何水錦、楊詔裕、楊婷鈞、楊于靚、黃昶榕、高孟君、陳冠廷、黃菘豐、徐芷苹、余元仁、莊主凡、林建松、陳智龍、劉昭勛、楊豐丞、楊婉婷、陳健忠、陳照欣、林育光、徐桂櫻、陳昱翔、陳芷涵、黃麒羽、陳柏宏、林宗璟、林麗珍、林明哲、陳采辰、陳貞蓉(以上共同訴訟代理人曾梅香)、張晏瑜、曾梅香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間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因此,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原告主張以原物分割。

系爭土地範圍包括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為袋地(下稱A袋地)、編號B部分為電信室、編號C部分為電信室前空地、編號D部分為社區圍牆外道路。

其中A袋地被社區圍牆、電信室及A16住戶即原告所有之土地三面包圍,僅得自原告所有之P9車位上進出,A袋地已變成雜草叢生、廢棄物堆置及蚊蠅孳生之土地,為使A袋地能更為有效利用,發揮經濟上價值,故請求將A袋地分割為原告單獨所有,附圖所示編號B、C、D土地則維持共有。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並請求法院判決:(一)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12平方公尺土地歸原告單獨取得,附圖編號B、C、D部分面積共111平方公尺土地由兩造共同取得,並依分割後比例維持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

(一)被告江仁凱、張博瑜、江云婷、楊能杰、楊士昌、楊士協、何水錦、楊詔裕、楊婷鈞、楊于靚、黃昶榕、高孟君、陳冠廷、黃菘豐、徐芷苹、余元仁、莊主凡、林建松、陳智龍、劉昭勛、楊豐丞、楊婉婷、陳健忠、陳照欣、林育光、徐桂櫻、陳昱翔、陳芷涵、黃麒羽、廖昱翔、陳柏宏、林宗璟、林麗珍、林明哲、陳采辰(以上共同訴訟代理人廖銘宗):不同意分割,那是共有的社區土地,不然可能每年都要走法院,原告也沒有來溝通,沒有在社區達成共識,社區會議記錄是原告之前與建商的,與現在共有人無關。

道路屬於公共空間,要保持暢通。

如果共有人想要取得CD部分是否也可以來起訴?

(二)被告江仁凱、張博瑜、江云婷、楊能杰、楊士昌、楊士協、何水錦、楊詔裕、楊婷鈞、楊于靚、黃昶榕、高孟君、陳冠廷、黃菘豐、徐芷苹、余元仁、莊主凡、林建松、陳智龍、劉昭勛、楊豐丞、楊婉婷、陳健忠、陳照欣、林育光、徐桂櫻、陳昱翔、陳芷涵、黃麒羽、陳柏宏、林宗璟、林麗珍、林明哲、陳采辰、陳貞蓉(以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被告曾梅香):不同意分割。

共有部分不能因為原告一個人個人利益就變更,且原告圍起來他的部分也沒有那麼大,那邊本來就可以通行,原告是侵害其餘五十幾戶的權利。

(三)被告張晏瑜:同意分割。

(四)被告林川玉(訴訟代理人林國寶)、林筱燕(訟代理人 林孟振):不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為證。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

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例如已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係屬因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蓋已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屬供公眾通行使用,事涉公益,自應認係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又既稱不能分割,當包含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在內。

是共有物如為供通行之道路,應屬前開法條所定因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

經查,系爭土地中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88平方公尺現為道路使用,此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現場無誤,則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因屬已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屬供公眾通行使用,事涉公益,自應認係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再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為電信室、編號C部分為通往編號D道路之空地。

如依原告之分割方案,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而其餘編號B、C、D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比例維持共有,則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B、C、D部分原告將不再是土地共有人,亦將無權利再使用、收益、處分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B、C、D部分,此將使原告自陷於無法對外通行之袋地,衍生通行權紛爭。

況此分割方式,僅使原告一人脫離土地共有關係,並無法完全消解土地共有紛爭,因此,本院認為,系爭土地依其使用性質,應認為土地全部均不能分割。

故原告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土地,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共有物,原告本於分割共有物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欄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3平方公尺)註:依據111年5月10日13時26分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編號 謄本登記次序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41 林鴻儒 1/48 2 101 黃國俊 1/48 3 102 曾梅香 1/96 4 103 林川玉 1/96 5 104 江仁凱 1/48 6 105 張博瑜 1/96 7 106 江云婷 1/96 8 107 林筱燕 1/48 9 108 楊能杰 1/48 10 109 楊士昌 1/48 11 110 楊士協 1/48 12 111 何水錦 1/96 13 112 楊詔裕 1/96 14 113 楊婷鈞 1/96 15 114 楊于靚 1/96 16 115 黃昶榕 1/96 17 116 高孟君 1/96 18 117 陳冠廷 1/48 19 118 黃菘豐 1/96 20 119 徐芷苹 1/96 原告 120 周琇媚 1/48 21 121 余元仁 1/48 22 122 莊主凡 1/48 23 123 林建松 1/48 24 124 陳智龍 1/48 25 125 劉昭勛 1/48 26 126 林炫佑 1/48 27 127 張技政 1/48 28 128 楊豐丞 1/96 29 129 楊婉婷 1/96 30 130 陳健忠 1/48 31 131 黃中興 1/48 32 132 陳照欣 1/48 33 133 林育光 1/48 34 134 徐桂櫻 1/48 35 135 陳昱翔 1/96 36 136 陳芷涵 1/96 37 137 吳國豪 1/48 38 138 黃麒羽 1/48 39 139 廖昱翔 1/48 40 140 陳柏宏 1/48 41 141 林宗璟 1/48 42 142 袁至平 1/48 43 143 陳敏 1/48 44 144 林詮勝 1/48 45 145 林麗珍 1/96 46 146 林明哲 1/96 47 147 陳采辰 1/48 48 148 陳秀緞 1/48 49 149 陳為深 1/96 50 150 洪雅鈴 1/96 51 151 張晏瑜 1/96 52 152 張伊竣 1/96 53 153 陳貞蓉 1/48 54 154 張豈禎 1/48 55 155 陳韋廷 1/48 56 156 黃朝崇 1/48 57 157 張顥嚲 1/48 58 158 姚佳宏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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