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靖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閎豈
鋐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素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閎豈、鋐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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