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45,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陳宏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傳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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